注:1、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,一份由教务处存档,学生应于考试前送交教务处。
2、缓考申请经批准后,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,请其在成绩登录系统及成绩表中注明“缓考”字样。
3、缓考课程原则上跟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,成绩记入正考。缓考须在一年之内申请考试,逾期视为放弃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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